(2013)杨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奉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补偿款2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奉某某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对此事实明确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