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王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被执行人:王新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新建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督字第002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修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