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筠连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与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xxxxxxx。法定代表人:龙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xxxxxxx。法定代表人:詹洪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起,查封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保存在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冷冻库内的冷冻猪肉200吨(大写:贰佰吨)。此猪肉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移、损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友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