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