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张宝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东1公里(外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强,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宝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3048元,由原告唐山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春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