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迪良与邹加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良,邹加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731号原告:王迪良,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加兵,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良与被告邹加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迪良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迪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迪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