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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华、侯保荣与被上诉人王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永军,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保荣,男,1962年6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侯保群,系侯保荣之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艺,女,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信州,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田华、侯保荣因与被上诉人王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华委托代理人冯永军,上诉人侯保荣及委托代理人侯保群,被上诉人王艺及委托代理人陈信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平审 判 员  连振华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融—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