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伍姝与吴红德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德,男。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姝,女。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红德与上诉人伍姝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后查明,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向上诉人吴红德邮寄送达了本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邮寄地址为吴红德身份证上记载的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长冈乡石燕村石中组47号”。2012年11月4日,案外人朱某签收了该邮件。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已经收悉诉讼材料,并在2012年11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未到庭,原审法院缺席判决。2013年1月19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了判决书,上诉人本人收悉后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时向本院递交了一份兴国县邮政局长冈邮政所出具的《证明》,写明:原审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等,投递员投递到石燕村原村支书朱某接收点,邮递员拨打邮寄单上写明的电话,无法打通,经了解,吴红德不在家,去兴国洪门工业园打工了,故由朱某签收,但由于种种原因,吴红德在2013年1月24日才收到邮件。同时,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交了劳动合同、参保凭证等,表明上诉人吴红德从2012年6月28日起即在江西省兴国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工作,上诉人就此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江西省兴国县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吴红德及其成年家属在一审开庭前并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审法院送达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在收到邮局退回的签收单后,并未审查签收人“朱某”与受送达人吴红德的关系,未核实本次送达的法律效力,即缺席判决,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影响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前述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应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吴红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