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梅与被告乜新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梅,乜新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267号原告周春梅。委托代理人李在欣,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乜新增。委托代理人肖敏,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梅诉被告乜新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春梅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