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卫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鞠家政与平顶山市广澜实业有限公司、郭因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家政,平顶山市广澜实业有限公司,郭因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鞠家政,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广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振磊,经理。被告郭因信,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家政诉被告平顶山市广澜实业有限公司、郭因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家政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鞠家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家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鞠家政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