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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宗彬与被告德信建设东营分公司、被告德信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宗彬,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56号原告高宗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苑国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该所。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胜利工业园八号路以南、西六路以东。代表人丁涛,经理。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涛,经理。原告高宗彬与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建设东营分公司)、被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宗彬与被告德信建设东营分公司、被告德信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宗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9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