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龙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978号原告:龙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孟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龙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我与被告孟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孟祥祥”2002年7月26日出生,次子“孟祥羽”2005年4月6日出生。家庭财产:在陶集街上有一套两间三层的楼房。尚欠50000元房款未付。我们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一个小男孩,家庭财产给两个孩子。被告孟某于庭前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前十年感情一直很好,自从去年我们家搬到麻将馆旁边,为了她打麻将我们才经常吵架,我对她感情一直都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某与被告孟某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孟祥祥”2002年7月26日出生,次子“孟祥羽”2005年4月6日出生。家庭财产:在陶集街上有一套两间三层的楼房。尚欠50000元房款未付。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结婚多年并已生育两个孩子,原告龙某提出与被告孟某离婚,但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龙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