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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吉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陈吉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亚军。委托代理人:陆加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吉才。上诉人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台黄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且并未发现相关当事人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台州市利百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明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