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知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王嘉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王嘉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太知民初字第0043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嘉琳,男,199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嘉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嘉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杜 青 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浦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