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孙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