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琦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琦,任小春,张天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张国琦,男。委托代理人韩福诚,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小春,女。被告张天义,男。原告张国琦与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任小春、张天义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