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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红郦、陈治强与陈治强、朱秀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郦,陈治强,朱秀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865号原告:胡红郦。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赵刚。被告:陈治强。被告:朱秀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郦与被告陈治强、朱秀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郦于2013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红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胡红郦负担。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婵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