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怀与柳印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柳印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李怀。被告柳印树。原告李怀与被告柳印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怀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怀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