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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怀与柳印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柳印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李怀。被告柳印树。原告李怀与被告柳印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怀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怀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