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永与黄金凯、王庆彬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黄金凯,王庆彬,刘光华,刘怀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被执行人,黄金凯被执行人,王庆彬被执行人,刘光华被执行人,刘怀章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庆彬、刘光华、刘怀章、袁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日扣押被执行人黄金凯所有的沪H×××××号宝马750轿车,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买入价13万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金凯所有的沪H×××××号宝马750轿车一辆作价1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永以抵偿被执行人黄金凯所欠费用,剩余债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杨洪江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