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忠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三塘桂园17幢。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濮华根。被告俞忠良。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94.8元,能耗费人民币411.6元;2、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涛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濮华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原告与被告俞忠良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原告作为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为0.90元/平方米/月;实行预收制度,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交费时间为每月20日至25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按实分摊,住宅公摊电耗五楼及以上按0.25元/月/平方米预收,预收一年,多退少补;如若房屋空置,业主按物业管理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用,等等。2010年12月1日,原告与杭州市江干区丁桥景园(南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丁桥景园.南苑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丁桥景园.南苑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丁桥景园.南苑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委托管理期限内,第一年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为试行期。在试行期内,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有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试行期满后,合同视为自动终止。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小高层或高层住宅为0.70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每次缴纳周期为一季度或一年,由业主自行选择并预先缴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按实分摊,住宅公摊电耗三楼(不含三楼)以上按0.21元/月/平方米预收,预收半年,多退少补等。三楼以下按0.15元/月/平方米预收,如若房屋空置,业主按物业管理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用,等等。2011年11月底,原告退出了对丁桥景园南苑的物业服务。被告俞忠良系丁桥景园南苑2幢3单元203室业主,建筑面积为91.86平方米,尚拖欠原告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94.8元,能耗费人民币41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94.8元,能耗费人民币4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俞忠良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洁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