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及违约金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均未在本院辖区生产、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市未央区尤西路贰号明珠花园2310号,其财产及执行行为实施地均在贵院辖区。本院已于2013年7月23日将该案委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依法做委托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30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