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梅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梅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梅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激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梅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陈某丙。婚后共同在上陈村添置了楼房两间。婚后由被告长期以来,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经常参赌,还屡次殴打原告。不但对儿子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还出具保证书给儿子,保证其晚年不需儿子养老。这样的人原告实在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3、楼房两间每人一间。被告陈某甲未辩称:原告诉称结婚及生育儿子的时间是对的。但原告离婚,被告确实困难,上有八十六岁的母亲,下有十一岁的儿子,眼下经天台医院确定中风,不能从事体力干活,为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提供照片两张,病历一份,证明被告殴打我的事实。2、被告写给儿子的一份保证书,证明被告不负责任。被告质证认为,我并不是存心打原告,原告皮肤比较白,碰到就黑了。每次争吵都还是原告厉害。对写给儿子的保证书我已经没有印象了。被告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及病历仅能证明夫妻争吵时,被告打过原告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证明对象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写给儿子的保证书,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对其证明对象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陈某丙。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互相体谅,互相信任,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梅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帐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