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耿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被申请人耿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耿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 员长 孙昆鹏代理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