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诚,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长子县,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诚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诚在太原市新建北路羊市街万杰网吧内,趁被害人姚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4代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未追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诚的家属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10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诚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建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