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田某、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2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08年12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8月4日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罗某经事先商议,结伙窜至瑞安市至塘下新华的牌号为浙C×××××的公共中巴车上,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被告人罗某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割破张某乙的上衣右侧口袋,窃取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尔后,两被告人下车逃离。被告人罗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田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2013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在龙湾永中至瑞安的牌号为浙C×××××的公共中巴车上,趁被害人尤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割破尤某的上衣左侧口袋,欲扒窃尤某身上的财物时被尤某发现。尔后,被告人田某在下车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被告人田某遂将自己的钱包给尤某,请求其不要报警,后趁尤某等人不备,逃离现场。3、2013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在瑞安至温州的牌号为CF4088的公共中巴车上,趁被害人李某不备,用刀片割破李某的上衣左侧口袋,后窃得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100元,罗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尤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冯某、张某甲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票据,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扒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田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罗某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罗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四、将扣押于本院的赃款计人民币370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张金、李立明,其中发还给被害人张金人民币2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立明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