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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卢家训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家训,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家训,男,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涛,男,1977年I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罗明,男,44岁,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文化馆家属院。上诉人卢家训因与被上诉人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家训的委托代理人马涛,被上诉人宋涛的委托代理人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8月份,宋涛经宋某1、宋某2介绍,卖给卢家训金大地牌复合肥40吨,口头约定价格每吨2500元,计款100000元,约定2011年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卢家训未付款。后宋涛于2011年7月24日前去卢家训家催要欠款,发生了打架事件。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复合肥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实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卢家训购买原告的复合朋40吨,总计价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接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和承担诉讼费用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卢家训支付原告宋涛欠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卢家训负担。宣判后,卢家训上诉称:一审法院未适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双方不存在书面合同,要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必须提供其他书面凭证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时未提供其他书面凭证,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明显错误。治安卷宗材料虽已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确认,但有充分证据表明,治安卷宗记录存在重大虚假记录,两位证人在治安卷宗的证言与当庭证言完全相反,一审法院在明知治安卷宗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显失公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宋涛辩称:原审判决合理合法双方陈述相吻合且有证人证言,双方口头约定,上诉人对该买卖认可,对数额也未予否认,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时,上诉人向本院提举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应中止审理,提起再审的行政判决与本案有密切关系;被上诉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行政判决是否恰当不影响本案,申请中止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不能证明,该行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且原审法院并不是单独以行政判决作为判决依据,而是依据治安卷宗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查明案件事实,该证据不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证明目的不能成立。经审理,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审法院依据公安卷宗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复合肥40吨,总价款100000元,买卖合同成立正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据书面凭证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公安卷宗中关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记录存在虚假,且证人宋某1、宋某2在一审时出庭作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采信治安卷宗材料不当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上诉人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卢家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振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