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国庆形式附带民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英,李慧芬,李慧民,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秦秀英,女,汉族,1963年10月l3日出生,壶关县百尺镇录池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慧芬,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壶关县百尺镇录池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慧民,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壶关县百尺镇录池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庆,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壶关县百尺镇录池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作出的(2013)晋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庆按规定期限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国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庆银行存款448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胜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