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字第2425号原告彭某,居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刘克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