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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8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腾,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3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腾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腾伙同他人至本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华峪小区高层被害人孙某,开锁入户进入被害人孙某,盗窃银戒指一枚,购买价人民币700元。作案后,被告人黄腾在逃跑时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购货发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腾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腾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利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