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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郭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965号原告XXX,农民。被告郭建民,农民。原告XXX与被告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怀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