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郭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965号原告XXX,农民。被告郭建民,农民。原告XXX与被告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怀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