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张丰收等5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张丰收,金淑英,王和平,那斌,牛冬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工业中路。负责人赵菊香,主任。被告张丰收,男,1972年1月2日出生。被告金淑英,女,1960年2月26日出生。被告王和平,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那斌,男,1973年5月8日出生。被告牛冬成,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张丰收、王和平、金淑英、那斌、牛冬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较多,有些被告信息不准,找无下落,正常的民事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秀华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