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耿静海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耿静海
案由
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231号罪犯耿静海,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私藏枪支罪,于2000年7月1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青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2008年、2009年、2011年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十年。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耿静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静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