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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05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法罗利商贸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北京法罗利商贸中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05155号原告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大岭村前王桥。法定代表人陈亚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法罗利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宏大胡同**号。法定代表人姜笑政。原告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法罗利商贸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宗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法罗利商贸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美国IQ.Accessories.Inc公司的供应商,该公司应付货款20万美元给原告,由于美国IQA公司应付原告的货款被美国IQA公司错误地付到被告公司账号中,2011年12月6日,美国IQA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美国IQA公司将错误地汇到被告名下的该20万美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主张。原告认为,美国IQA公司错误的汇给被告20万美元,被告作为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现美国IQA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有权依法向被告主张。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2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从2011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到转让款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美国IQA公司对本案被告享有20万美元债权。在此前提下,美国IQA公司将上述20万美元作为债权转让给原告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州金牛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