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卞蒙乐申请执行武宝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蒙乐,武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卞蒙乐。被执行人武宝强。本院在执行卞蒙乐申请执行武宝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