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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卞蒙乐申请执行武宝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蒙乐,武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卞蒙乐。被执行人武宝强。本院在执行卞蒙乐申请执行武宝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