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玉成因与被申诉人榆林市华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玉成,榆林市华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再字第00002号抗诉机关: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成,男,农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华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王玉成因与被申诉人榆林市华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榆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榆检民抗字第(2012)第21号抗诉书,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3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抗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玉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系本人自愿处分诉讼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恢复对本院(2011)榆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茂清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