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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266号

法院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吴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勇;李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266号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志雄,局长。被申请人李勇,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振文镇。被申请人李木英,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振文镇。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712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712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陈亚才代理审判员 : 彭 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冼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