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雪峰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雪峰;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22-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峰。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国栋,系该组组长。王雪峰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帐户上如数扣划至本院帐户上并以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2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