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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甲诉赵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甲,赵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赵某某甲,男,200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广宗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广宗县,系原告赵某某甲母亲。被告赵某某乙,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赵某某甲于2013年7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某某乙承担拖欠的抚养费10500元,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赵某某甲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爱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