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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王一×。被告王二×,(现下落不明)。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为再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志趣、习惯、性格存在很大差异,缺乏共同语言。婚后不久双方在未吵架、未发生矛盾的情况下,被告私自拿走家中存款10万元,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存款10万元(在被告手中)双方均分;诉讼费由双方共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静海县陈官屯镇西长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静海县档案馆出具的原、被告结婚登记相关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此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对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存款10万元予以分割之请求,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被告婚姻所涉及的财产暂不做分割处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维峰审 判 员  卢宝恒人民陪审员  马建兵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荆凤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