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邱俊、毛秦蓉与易琦、毛泽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俊,毛秦蓉,易琦,毛泽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邱俊,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公务员。原告毛秦蓉,女,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公务员。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崇新、李燕红,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琦,男,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明,男,生于1956年12月16日,城镇居民。被告毛泽武,男,生于1946年6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邹相霞,女,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五津北路****号。负责人姜晓香,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雪,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俊、毛秦蓉诉被告易琦、毛泽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二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98元,财产保全费2918元,共计5816元,由原告邱俊、毛秦蓉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凌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