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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浔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镇××路××号。201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兴在桂平市第四中学路口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姓名、地址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明知来路不明且没有任何手续的三铃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是许北林于2012年8月11日在桂平城区国会娱乐城附近路口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6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并发还给许北林。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