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4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刚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_4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328号罪犯李刚,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武侯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5981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成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止于2015年7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3年7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9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500元,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59812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服刑人员零花钱明细帐、承诺书、缴纳罚金凭证、成都市武侯区司法局拟提请假释罪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金花桥街道办事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