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468号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4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郗某甲,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下吉镇派出所抓获,2013年3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郗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郗某甲接到其侄子郗某乙(已另案处理)电话,称有一辆无手续、无车牌号的银白色的伊兰特轿车要出售,被告人怀疑车辆系偷来的便未予购买。后郗某乙与被告人多次联系,其遂同意购买,并约定了价格和交易地点。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郗某甲在郗某丙的陪同下在渭南市临渭区下吉镇韩家街张南路口,与郗某乙及解某等人进行了交易。次日,被告人将1.8万元汇入解某(另案处理)的账户。经查,该车系薛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8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查扣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郗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甲明知涉案车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郗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郗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