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玉富、陈立军与张枝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玉富,陈立军,张枝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玉富,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立军,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海燕,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枝海,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负责人:佘晓静,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上诉人郑玉富、陈立军与被上诉人张枝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玉富、陈立军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其与张枝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玉富、陈立军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玉富、陈立军撤回上诉。郑玉富、陈立军与张枝海之间按和解协议执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张枝海之间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郑玉富、陈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汪 智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慧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