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伦年与钟恒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伦年,钟恒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黄伦年,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恒良,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伦年与被告钟恒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伦年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伦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伦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伦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