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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伦年与钟恒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伦年,钟恒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黄伦年,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恒良,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伦年与被告钟恒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伦年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伦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伦年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黄伦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