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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李永军,欧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执字第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委托代理人:徐容。委托代理人:苏银。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爱华。被执行人: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被执行人: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博。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涛。被执行人:李永军。被执行人:欧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李永军、欧爱华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该生效判决书判令: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付款项49174513.89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19669722.22元从2012年4月22日起算,24587500元从2012年4月25日起算,4917291.67元从2012年4月29日起算,均按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计算复利),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108979元;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李永军、欧爱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诉讼保全费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李永军、欧爱华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0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执行中查明,上述不动产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佛中法执字第477号执行案进行了正式查封,并已拍卖处理,执行款清偿该案的债权人后尚有剩余。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执字第477号案中剩余的执行款,划拨、提取金额以人民币61063023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增庆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