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马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2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8年5月、2011年7月、2012年9月三次被慈溪市卫生局查处并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出租房内开展诊疗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其中,2008年5月、2011年7月19日、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马某先后三次均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慈溪市卫生局查处并行政处罚。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在其私设的租房内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时,被慈溪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并被查扣相关涉案药械。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慈溪市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慈溪市卫生局的证明、慈溪市卫生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马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小映请求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涉案供犯罪所用的药械,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供犯罪所用的药械,均予以没收(由慈溪市卫生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