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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兵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周兵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724号原告: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子征,男。被告:周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兵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