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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赵某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某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贺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