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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木井乡东豆庄鸿达新型能源材料厂与被告郭月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41号SHAPE*MERGEFORMAT原告涉县木井乡东豆庄鸿达新型能源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马风林,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月亮,男,35岁,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白泉村。原告涉县木井乡东豆庄鸿达新型能源材料厂与被告郭月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木井乡东豆庄鸿达新型能源材料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木井乡东豆庄鸿达新型能源材料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秀玲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百度搜索“”